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姜堰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工业强区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姜堰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工业强区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经济发展“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重要要求,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坚持产业为先,聚焦精密制造特色,加快汽车零部件及油气装备、新能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四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金融链深度融合,着力优化结构、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工业企业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结合《姜堰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工业强区行动计划(2024-2025年)》,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转型升级发展
(一)鼓励企业做精做大做强
1.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40万元、7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150万元;对新获得工信部领航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奖励200万元。将专精特新企业列入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基金名录库,享受有关政策。对当年度通过省工信厅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均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军民两用技术龙头企业、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军民两用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每个证书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各镇街园区)
2. 支持中小企业入规在库发展。对首次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3. 支持企业开票销售上台阶。对年度工业企业开票销售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4. 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年度设备投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6%的比例予以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质生产力技改项目,补助标准按8%进行,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5. 支持十强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与上年度区十强重点成长型企业库相比,对新列入或升档为十强企业、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二)鼓励企业开展智改数转网联
6.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对新入选省智能工厂(车间)、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厂等省级以上荣誉项目的企业,当年度发生的软件及其配套硬件投入(不含生产设备和嵌入式软件),按发票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7. 支持企业开展智改数转网联示范标杆创建。对新创成国家级“智改数转网联”试点示范项目(工厂)、产线(场景)的,分别奖励12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成省级“智改数转网联”试点示范项目(工厂)、车间的,分别奖励90万元、60万元;对新获得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省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40万元;对新创成市智能工厂重点培育企业、市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二星级、一星级工业信息安全防护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三)鼓励企业加快绿色发展
8.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清洁化改造。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的,对年节能量在50 -100吨标准煤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500元;对年节电量在15-30万千瓦时的项目,每万千瓦时奖励2000元。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认定的已实施完成的清洁化改造技术设备投入,按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清洁化改造投入需达10万元以上,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投入部分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产品、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45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近零碳”“零碳”工厂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四)鼓励工业集中区(平台)建设。
9. 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军民两用创新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实施主体30万元、15万元;对新获批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均奖励实施主体4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特色产业基地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分别给予实施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委,各镇街园区)
10.支持企业建强公共服务平台。新创成省一星、二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分别奖励实施主体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二、鼓励创新驱动发展
(一)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级
11. 支持科创企业成长。对新认定的省“独角兽”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研发型企业、省科技上市培育入库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市“瞪羚”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区科技创新“十佳”企业、“优秀”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园区)
12. 支持企业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选为市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第一完成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参加单位折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园区)
13.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江苏省示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均奖励4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均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各镇街园区)
(二)鼓励科创载体平台建设
14. 支持企业建立离岸创新中心。对经市认定的企业牵头建设的区域离岸创新中心,自认定起三年内,按照年度运营经费(房租、委托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250万元。对在泰州市外新建的企业离岸研发机构,经市认定的每个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离岸创新中心全职工作的研发类人才,发放专项补贴,最长发放三年。其中,博士生3万元/年,硕士生2万元/年,本科生1万元/年。上述人才视同在我区工作,可申报市区两级人才工程或者科研项目,同等享受购房券、凤城英才卡等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委人才办,各镇街园区)
15. 支持企业孵化器(中心)成果转化。对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新增1家毕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50万元;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每新增1家毕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20万元。新认定省级以上“星创天地”、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已获省农业科技补助的不再享受)。对区内博士后工作站中获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给予100%配套资助,出站博士后留姜创新创业的,给予2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人社局,各镇街园区)
16. 支持企业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对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新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按该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非财政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绩效,按照其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考评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创新联合体获批为省、市级备案的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运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按照省创新券兑现额的200%折算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园区)
(三)鼓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7. 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对获批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科技副总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与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校企联盟并在省校企联盟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技术转移(经技术合同登记的产学研合作或技术成果吸纳)按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吸收方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园区)
18. 支持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结题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科技创新十佳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镇街园区)
三、促进外资外贸发展
19. 鼓励企业利用外资。对在我区新设立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且6个月内实际到账30%以上或12个月内全部到账并实际运营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分别奖励到账金额的1%、2%,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美元;外资制造业企业以外资方式增资扩股的,奖励到账金额的0.5%,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美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各镇街园区)
20. 支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对企业一般贸易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亿美元再奖励20万元;对进出口额超5亿美元、3亿美元、2亿美元、1亿美元及1亿美元以下的区“外贸十强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及3万元;对企业当年实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境外新设、增资、并购且运营的符合国家对外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当年中方出资额达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项目实施地在“一带一路”国家、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20%。(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各镇街园区)
21.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市级以上工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展览会、博览会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展会的企业,凭参会费用发票给予每次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境内境外均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当年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投资合作考察、洽谈和项目推进活动的交通费等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亚洲国家(地区)3000元/人,南美、非洲国家(地区)9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6000元/人(每个单位不超过2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四、提升企业质量建设
22.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维护。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备案且年度新增自主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万元;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企业,每件奖励0.6万元;对获得省、市“正版正货”承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正式运行后,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3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市级专利发明人奖的发明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企业主动维护专利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的,按维权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园区)
23. 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区财政按上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3A级、2A级、A级质量信用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2万元。对省、市标准化项目(地方标准、试点、专利标准融合)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测量体系认证和计量保证确认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进行商标国内注册的,凭商标注册证,一件商标奖励0.1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园区)
五、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24.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上市方面,对企业完成股改、报辅、向交易所申报上市材料、正式上市,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挂牌方面,企业完成股改、向“新三板”报送材料、成功挂牌、晋升创新层,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对“新三板”企业申请到沪、深、北交易所或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按上市政策奖励补足差额;区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入的,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区内每年前10家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上每家企业每阶段只可获一次补助,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区资本运作方面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各镇街园区)
25.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区内已上市(挂牌)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加快本地募投项目建设(不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按募集资金的0.2%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或股权托管、且获得上市公司或非关联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按募集资金的0.2%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在姜堰减持,鼓励上市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姜堰减持,收益部分的1%奖励给个人。(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各镇街园区)
六、强化人才引进工作
26.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全职从泰州市外新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从事研发设计的紧缺急需人才及40万元以上的各级各类人才,柔性从泰州市外新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从事研发设计的紧缺急需人才及“海外工程师”,每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工资的30%,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个人才补贴最高50万元/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年。建立紧需人才事业编制“周转池”,对我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可申请纳入区人才驿站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双落户”制度,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企业或事业单位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区委编办,各镇街园区)
27. 支持创新创业人才来姜发展。对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来姜创业,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区级层面最高给予入选对象400万元的配套奖补;对获得风险投资或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由“堰才投”制定实施股权融资方案,“堰才贷”优先给予贷款支持;人才创业企业获市级以上计划立项后五年内首次连续两年年开票销售增长2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开票销售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二次资助。吸引各类人才向省级以上孵化器集聚,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每年最高500平方米的房租减免。(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金融监管局,各镇街园区)
对来我区创业或到实体企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际国内顶尖人才2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80万元、省部级领军人才50万元、市级领军人才30万元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按照国际国内顶尖人才6万元/年、国家级领军人才5万元/年、省部级领军人才4万元/年、市级领军人才3万元/年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长发放3年。对我区企业自主培育新入选的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或补足差额。(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镇街园区)
28. 支持青年人才就业创业。对企业与高等院校举办“订单班”的,每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年。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高校在读学生来姜实习满1个月的,三个月内给予最高1.8万元的实习补贴。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内来我区企业求职,并且发生真实有效面试的青年人才,发放1000元/人的面试补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外地籍应届毕业生可入住区青年人才驿站,享受全年不超过2次,单次不超过7天免费住宿。首次到我区实体企业就业或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年内最高可分别领取5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等综合补贴;对应届在泰高校毕业生或毕业一年内到我区企业就业或者创业的,每年发放3600元专项补贴,最长发放2年。对“创富姜堰”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获奖等次给予最长2年的房租减免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团区委,各镇街园区)
29. 支持企业人才成长提升。对带企业发展课题到高校攻读工程硕士、工程博士学位的企业在职人才,取得学位后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奖励。企业员工晋升到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分别给予人才1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证书后并在我区企业服务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设立“扎根奉献奖”,全职在区工业十强企业、重点企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强企先进单位工作,且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硕士、副高以上),每年分别给予企业最多12个、10个、8个、6个配额,给予每人最高8万元的奖补;在同一企业工作满3年的高级技师或年薪15万元以上的实用型人才,每年分别给予企业最多10个、8个、6个、4个配额,给予每人最高6万元的奖补,上述奖补分3年按20%、30%、50%的比例发放奖补。企业根据人才工作表现,自主确定享受奖励政策的优秀人选。(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各镇街园区)
30. 支持社会化引才。对推荐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引才机构或个人,申报入选1名国家级人才工程的最高奖补10万元,申报入选1个省“登峰”计划的最高奖励10万元,申报入选1个省“双创计划”的最高奖励8万元。对企业科技人才专员直接参与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人才项目的,按照获得资助总额的2%、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各镇街园区可制定配套社会化引才相关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各镇街园区)
附 则
1. 本政策意见的兑现,由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企业在“堰商汇”平台进行申报,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统一兑现结算,所需资金包含上级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镇分级负担。各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兑现审核流程,做到有据可依。
2. 本意见中涉及的鼓励增加投入的政策与国家、省、市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对符合省、市技术改造奖补条件的企业,须首先申报上级技改奖补,与本条款奖补资金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补足,对符合条件而不申报的企业不享受区本级技改奖补。
3.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对企业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当年所有奖励资金,三年内取消享受本意见的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奖励和补助按相关规定处理。
4. 本意见中用于上市(挂牌)企业的专项奖励,若上市(挂牌)企业主体迁离姜堰区,之前享受的区级奖补政策资金须全额返还。支持企业争创的各种荣誉、品牌不限于政策中列明的,具体荣誉称号、创建品牌和标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区级其他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5.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来企业发生的奖补事项参照《关于印发激发企业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泰姜政发〔2022〕55号)、《姜堰区工业企业培大育强“111”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泰姜政发〔2020〕97号)和《姜堰区工业企业培大育强“111”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补充意见(泰姜政发〔2023〕1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