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姜堰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姜堰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紧扣“两聚一高”发展主题,抢抓机遇积极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提高我区开放型经济的质量和水平,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外资利用水平
1. 突出发展主导产业。支持外资投向新能源和机械制造两大主导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30%以上的此类项目,分别给予到账金额1%、2%奖励。奖励资金分阶段发放,按资金到账50%、项目投产30%、项目达产20%计发。
2. 鼓励发展新兴产业。支持外资投向大健康、电子信息、电子商务、旅游休闲等新兴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30%以上的此类项目,给予到账金额1%奖励。奖励资金分阶段发放,按资金到账50%、项目投产30%、项目达产20%计发。
3. 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引导外资参与我区企业战略重组,推动机械、纺织、农产品加工等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进行合作,采取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高位嫁接的企业,给予到账金额0.5%奖励。
4. 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再投资。外资企业以外资方式增资扩股的,给予到账金额0.5%奖励;投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参照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奖励标准执行。
5. 保障外资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二、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6. 鼓励外贸企业上规模。对企业一般贸易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7. 重奖外贸十强企业。对当年一般贸易进出口额正增长的企业进行排名,授予前十名企业“外贸十强企业”称号,并对进出口额超5亿美元、3亿美元、2亿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8. 鼓励企业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部、省组织的境外国际展会,对其摊位费、展品运输费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补助(展品运输必须是部、省统一指定的物流);参加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外国际展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国际展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标准摊位5%不超过2万元且不超过摊位费总额的补贴。以上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9. 支持跨境电商线上交易。对当年跨境电商线上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交易额1%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0. 鼓励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对企业当年实缴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保费总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1. 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在省、市补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级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2. 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对经省、市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费用,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10%的补助,单个案件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国际经济合作
13. 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在境外新设、并购以及运营的符合国家对外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当年中方出资额达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14. 支持企业境外合作。当年实现外经营业额达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新签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15. 培育服务贸易主体。鼓励企业开展和扩大服务贸易业务,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商务部服务贸易资质认证且当年服务贸易额达到3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6. 鼓励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对新获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7. 支持企业拓展服务外包业务。对当年经国家商务部确认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经国家商务部确认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8. 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省商务厅确认的服务外包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单位,按当年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9.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须在姜堰区内。
20.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1. 符合本意见扶持条款的各项奖励(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镇街、园区初审,区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办理兑付手续,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园区分级承担。
22. 凡属外资奖励的,按当年12月31日汇率结算。
23. 对不依法纳税的、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
24. 对在考核当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当年所有奖励资金,两年内取消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