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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姜堰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姜堰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姜堰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优秀教育人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安心从教、乐于从教,加快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姜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教育高质量发展目标,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建立完善表彰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为建设教育强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奖励对象及项目

  (一)奖励对象

  本区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中在编在岗人员,具体包括:省特级教师,省级教学名师,泰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泰州市卓越教师培养对象,泰州市和姜堰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获得姜堰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泰州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以及在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督导、教育改革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等。

  (二)奖励项目

  根据全区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教育人才专业成长规律,设立奖项,主要包括:优秀人才奖、先进个人奖、基本功(职业技能)竞赛奖、教科研成果奖和教育教学质量奖及教育工作特别贡献奖等。

  三、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优秀人才奖

  省特级教师,省级教学名师,泰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泰州市卓越教师培养对象,泰州市和姜堰区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均列入优秀人才奖项,如受奖人拥有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优秀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奖励待遇,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奖励标准为:

  1. 省特级教师、省级教学名师,依据泰州市教育局下发的《泰州市高层次教育人才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泰教人〔2020〕3号)执行,其奖励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5万元、4万元,经考核后发放,中途擅自离岗的,不再给予奖励。

  2. 名校长: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所在学校近三年综合考评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奖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省级名校长2万元、泰州市名校长1万元、姜堰区名校长5000元。本人考核不合格,或所在学校连续三年综合考评未获得一次优秀奖的,不予奖励;本人调离校长岗位或改任协理员的,不再给予奖励。

  3. 泰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及泰州市卓越教师培养对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泰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及泰州市卓越教师培养对象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在培养期内考核不合格、两个培养周期届满未能获评省特级教师、泰州市卓越教师或不能继续作为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泰州市卓越教师培养对象培养的,不再给予奖励。

  4. 名教师、名班主任: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名教师8000元、姜堰区名教师4000元;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奖励。

  5. 学科带头人: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学科带头人5000元、姜堰区学科带头人3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学科带头人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三个培养周期届满未能晋升高一级层次或不能重新获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满50周岁的,不再给予奖励。

  6. 教学能手: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教学能手3000元、姜堰区教学能手1500元。教学能手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三个培养周期届满未能晋升高一级层次或年满45周岁的,不再给予奖励。

  7. 教坛新秀: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当年度奖金,奖励标准为泰州市教坛新秀2000元、姜堰区教坛新秀1000元。教坛新秀每两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三个培养周期届满未能晋升高一级层次或年满35周岁的,不再给予奖励。

  上述人员离开相应岗位的不再奖励。

  (二)先进个人奖

  对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教育、人社部门等联合表彰的先进个人,根据获奖级别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万元、省级8000元、泰州市级5000元、姜堰区级3000元。

  对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德育先进个人、十佳教师、师德模范(标兵)、支教(交流)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等部门类表彰的先进个人,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国家级6000元、省级4000元、泰州市级2000元、姜堰区级1000元。

  (三)基本功(职业技能)竞赛奖

  在泰州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竞赛(含班主任基本功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1.教学基本功竞赛(含班主任基本功竞赛):国家级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省级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泰州市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2.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省级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泰州市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上述竞赛活动经过层层选拔的,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教科研成果奖

  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科研成果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以及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或个人在教育科研工作方面成效显著或成果优异的,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相应的奖励细则。

  (五)教育教学质量奖及教育工作特别贡献奖

  关于名师(学科)工作室的奖励,按照区教育局印发的《泰州市姜堰区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学科)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泰姜教〔2013〕117号)考核实施。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和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当年度教育教学成绩优秀,办学业绩突出,办学效益明显,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以及在姜堰教育宣传推介、教育督导、集团化办学、上级党委政府有关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四、经费来源

  教育奖励专项经费每年300万元,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相关要求

  (一)每年评审工作由分管副区长牵头负责,区教育、财政、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区教育局具体负责考核发放工作。

  (二)所列有关奖项,须经个人申请(或学校推荐)、学校初审和区教育局组织学年度考核(或复审确认)后,每年9月10日前审批发放。

  六、附则

  本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原《姜堰市教育奖励基金实施意见》(姜政发〔2012〕18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姜堰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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