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关于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智能制造和大数据产业培育和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区域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智能制造产业
1.设立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基金,总额1亿元,用于智能制造企业的引进、转型升级奖励和补助。
2.对新引进的智能制造项目、企业,投产后给予企业生产、研发设备投资额8%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和企业不享受该项奖励。
3.对新引进的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检测中心等公共研发平台,符合建设要求并正常运行的,给予公共研发平台设备及软件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智能制造企业当年购置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研发设备,按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办企业未完成投入前不享受该项奖励。
5.对经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给予企业当年该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20%、1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数据产业
6.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总额1亿元,用于大数据企业的引进、转型升级奖励和补助。
7.对新引进大数据项目、企业,自投产产生销售之日起,前2年的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8.对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数据中心(提供计算服务的设备负荷在总用电负荷所占比重超过95%的独立单位,不包括其他照明和办公、实验等区域用电),用电执行工业电价,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
9.对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3年。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大数据产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严格考核兑现
12.本办法考核由区经信委牵头,会同区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实施,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情况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13.本办法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区、镇(街)财政负担,区财政统一结算。
14.本办法中的智能制造产业是指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3D打印)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基础制造装备,高性能数控金属切削与成型机床,多轴联动加工中心和柔性制造单元,精密仪器仪表。大数据产业是指数据储备中心和大数据服务企业。
15.本办法自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区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