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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5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泰州市姜堰区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和品牌优势,全力加快旅游业发展升级,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全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极,把姜堰建设成为长三角旅游养生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5号)、《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泰政发〔2015〕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招引优质旅游项目。新引进的旅游项目,建成后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普通房地产、商业地产,下同)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0.5%的奖励;1亿元至3亿元的,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3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5%的奖励,单一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新引进的文化主题精品酒店,装潢设施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营业后给予装潢设施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新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品牌的旅游饭店,合作管理期限3年以上、年均营业额增长10%以上,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溱湖旅游度假区(溱潼古镇)和古罗塘旅游文化景区根据旅游地产业集群结构的要求,新引进中华老字号或中国餐饮百强企业,营业后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适用政府性投资项目。

  涉及省级以上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较大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新兴业态(游轮、低空飞行旅游、落地自驾、创意旅游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旅游品牌提档升级。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五星、四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工业旅游区(点)、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特色小镇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旅游培训基地、智慧旅游示范基地、智慧旅游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旅游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诚信旅游单位、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文明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区政府评为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旅游景区门票年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旅行社年营业额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旅游行业分类排名前50强、前20强的旅行社、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进入全省前20强、前10强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启动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旅游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费用,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税费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现有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丰富内涵、扩大规模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或景点扩建的(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的投入),当年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2%给予补助;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投资的除外)。

  四、鼓励旅游商品研发销售。旅游企业研发的具有姜堰特色的旅游商品在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旅游企业当年新设计开发20种以上具有姜堰特色的旅游商品且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论证或专家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办的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2000万元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投资额的0.5%、1%、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开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姜堰特色旅游商品100种以上的旅游购物场所,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区组织的旅游商品无理由退换商店评比和百店联创活动中获得表彰的或被评为旅游放心消费店的,给予5000元至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在国家级、省级以上媒体平台单独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线路营销,宣传内容以姜堰旅游资源或产品为主题且包含有“姜堰”字样,每年投入经费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投入广告费10%、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旅游企业参加区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或区域性旅游展会,给予展位费自付部分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旅游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交会、展销会,经区旅游局备案,给予展位费20%的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独立举办或与相关机构联合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活动投入经费5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每项活动最高补助20万元,每家旅游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泰州市外旅行社组团游览姜堰区内2个及以上收费景点,并在姜堰区住宿两晚、一晚的,分别按每人50元、2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组织来姜游览溱湖湿地公园的游客累计人数排名前5名、且在3000人以上的市外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对定期开展旅游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的旅游企业,全年培训人次在100人、300人、5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区旅游业务技能培训或技能大赛组织奖的旅游企业,给予5000元至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区、市、省、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机关事业人员除外)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高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且在姜堰地区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5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年检合格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重点镇区加大旅游开发。旅游重点镇区编制旅游规划、开展资源保护、投资开发建设,按照镇(区)本级实际财务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列入区政府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计划,由镇(区)投资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财政补助的具体金额。

  八、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创建星级乡村旅游点或特色田园乡村的企业或镇村按照相关部门认可的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进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旅游、休闲渔业旅游、特色观光旅游等)建设和环境整治的,经审核验收,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建的农家客栈、特色民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挖掘特色民俗资源、正常开展特色文化表演的乡村旅游点,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奖励补助意见所设奖项实行最高限额,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中多项奖励补助规定或区政府出台的其他奖励补助文件规定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予重复奖励补助。凡单位当年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环境污染事件、弄虚作假、违法经营、失信行为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

  凡符合《泰州市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的奖励补助项目,在获得市财政奖励补助后,区财政按规定承担区级配套部分,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补助。

  本意见中各项奖励补助由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发放。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旅游业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姜政发〔2008〕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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