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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6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为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加快全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在泰州市政府《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泰政发〔2017〕143号,以下简称市打造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泰政发〔2018〕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发展“2+2”特色产业

  1. 大力引进和培育新能源、先进制造业两大主导产业和大健康、大数据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姜堰特色的产业集群。

  2. 智能制造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按区政府《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暂行办法》(泰姜政发〔2017〕130号)执行。

  3. 对新落户的“2+2”特色产业项目,区产业引导资金可投资参股。

  (二)鼓励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

  4.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分档补助。其中,投入300万元——10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投入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投入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7%予以补助;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补助的技改项目,须通过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新办企业在区考核办验收认定前投入的设备,不享受此项补助。

  5. 对投入使用的工业机器人项目,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10万元/台以上的,按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6. 分层次培育重点骨干企业,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开票销售、入库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测评打分,并结合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科技创新、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情况,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区工业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7. 对首次被评为区工业支柱、重点和成长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首次进入泰州市五十强的企业,奖励30万元。

  8. 对年度开票销售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按开票销售额万分之一的比例奖励;首次超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按开票销售额万分之二的比例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 对年度入库税金首次达到3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经营层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0. 鼓励企业大力开拓市场,参加经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展览会的企业,凭摊位费发票给予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资本运作

  11. 企业因上市、新三板挂牌,在股改过程中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12. 企业按上市、新三板挂牌要求,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辅导协议报区上市办审核,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工商注册的,奖励20万元。

  13. 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申请材料被江苏省证监局受理,奖励30万元,向国家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并受理后,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40万元。企业挂牌后若转至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上市,申请被国家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成功转板上市后奖励90万元。

  14. 企业成功上市,首募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募集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募集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挂牌,按募集资金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现再融资的,按单次募集资金的0.3%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企业募投项目须落户本区。

  15. 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由异地注册调整为本区注册的,可视同成功上市,享受上述有关政策。

  16. 企业被区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海外企业控股并购,并购后有明显成效且在本区继续经营、纳税的,按完税交易额的0.5%补助给被并购企业,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五)鼓励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

  17.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省经信委新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或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

  18.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奖励2万元。

  1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优秀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泰州市级管理创新先进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20. 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信息化改造的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资占比不低于20%的,经审核确认,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1. 鼓励企业提升两化融合水平,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约,新获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补助10万元的启动资金。对新认定的泰州市级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2. 新获省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产品)、科技“小巨人”企业,当年其专利新产品开票销售2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获市级认定的,奖励5万元。

  23. 新创成省三星级以上技术平台、检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创成国家、省级、泰州市级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平台,分别奖励创建单位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六)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

  24. 对首次获得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2A、A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得泰州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泰州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3万元。

  25. 对省、市地方标准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计量保证确认的单位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计量合格确认的单位奖励0.5万元。

  26. 对首次成功创建泰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商标奖励3万元。对成功创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每个地理标志分别奖励10万元。企业进行商标国内注册的,凭商标注册证,一件商标奖励0.1万元;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注册延伸国达到5个的,或逐一国家注册注册国达到5个的,凭商标注册证明奖励3万元。

  (七)推进企业绿色发展

  27. 实施节电改造的企业,对年节电量在20-3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2000元/万千瓦时奖励。

  28. 对列入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或行政性关闭小企业计划,当年按时完成并验收合格,且未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企业,按该产能涉及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9. 新列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或新获得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0. 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估报告里建议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20万元以上,项目已竣工并取得一定效果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八)严格考核兑现

  31. 单个企业享受本意见中奖励的年度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含市打造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的奖励、补助),企业技术改造的奖励,当年成功上市的企业涉及上市的奖励不受此限。同一类别具备本政策和市打造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除工业以外的一产、三产及社会事业领域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的奖励政策,参照本政策意见执行。兑现市打造特色产业基地政策措施姜堰负担部分及本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区、镇(园区)财政负担,区财政统一结算。

  32. 对不依法纳税的企业,当年内不享受本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在考核当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当年所有奖励资金,三年内取消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 本政策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区经信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实施考核,对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兑现。

  34.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区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泰姜政发〔2015〕13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奖励补助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印发关于提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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