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提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
关于提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现将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泰姜政发〔2015〕135号)文中“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部分政策修订如下:
一、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分档补助。其中,投入300万元——10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投入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投入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7%予以补助;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
二、对企业购买并使用工业机器人,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
三、对按国家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补助标准增加1个百分点。
四、被省认定为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被泰州市认定为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
五、补助的技术改造项目,须通过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并经专家组认定;新办企业未完成投入前,不享受此项补助。
六、单个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同一类别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七、本意见生效后,我区不再重复执行《泰州市关于扶持市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办发〔2015〕117号)文和《关于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泰政发〔2015〕34号)文中技术改造部分的奖励政策。
八、补助考核兑现程序按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泰姜政发〔2015〕135号)文执行。
九、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两年。